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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退还婚约金释法明理促调解

黄山日报 2014-03-26 11:49 大字

近日,黟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拒不归还婚约彩礼纠纷。

2011年4月,家住宏村镇的胡某经人介绍与叶某相识,并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宴。在订婚时胡某给女方彩礼,并为叶某购买了“三金”(即黄金手镯、白金戒指、白金项链),但婚礼结束后叶某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与胡某领取结婚证,双方也未共同生活。2013年11月,叶某与他人生育一子。在维持婚姻无望的情况下,胡某要求叶某退还彩礼与“三金”,但遭到拒绝。胡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深入当事人所在村组了解案情,考虑到双方只是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婚礼,并未领取结婚证,不是法定夫妻关系,故在释法明理的基础上,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同时严肃地批评教育他们对待婚姻不负责任的态度,引导双方重新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由此逐步解开原被告之间的心结。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叶某自愿返还胡某“三金”的折价款1.6万元。

·邵全新 程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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