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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红豆杉 五人获刑

新安晚报 2013-04-20 10:00 大字

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案件,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王辉等5人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000至4000元不等。

2012年7月上旬,王辉得知有人高价收购红豆杉。7月28日,王辉在该县洪星乡联光村的“瓦亭岭”山场上发现了一棵红豆杉树,遂于次日晚雇请王国顺帮忙砍伐,雇请焦国平帮忙运输至县城卖给他人。8月3日晚,王辉雇请王剑文、王振江上山挖走被伐红豆杉树遗留的树桩,而后又砍伐了附近山场路边一棵红豆杉树,亦由焦国平合同运往县城出卖。在途经程家山检查站时,被森林公安人员依法予以扣押。

法院认为,王辉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定,雇请他人盗伐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红豆杉;被告人焦国平、王国顺、王剑文、王振江明知王辉雇请砍伐的树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却为了获取高额劳动报酬共同参与,故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系共同犯罪,理应受到法律惩处。王静   舒兴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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