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再次宣判“醉驾入刑”案
继2011年11月25日黟县人民法院对胡某某因醉酒驾驶被判刑后,2012年8月7日,黟县人民法院再次审理了全县“醉驾入刑”一案,被告人施某某被判处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施某某2012年5月20日14时50分许,酒后驾驶皖JE7562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218线自南向北行驶至70KM+100M处时,因其驾车行驶异常,被黟县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拦下接受检查。经检查,施某某系无证驾驶且浑身酒气,于是民警将其带至交管大队,经对施某某酒精测试,达到了醉酒标准,结果为125.2mg/100ml,施某某对此有异议,于是执勤民警立即将施某某带至黟县人民医院抽血,并将血液送铜陵市刑事技术鉴定中心检测,物证检验鉴定报告,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mg/100ml,属醉酒驾驶。
当日庭审中,被告人施某某对于检方指控的醉酒驾驶罪名表示认罪。宣判后,施某某对于法院的判决也未提出异议。
(李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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