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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停止治疗 调解退还余款

安徽法制报 2011-05-09 00:39 大字

黟县讯 日前,黟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医患纠纷,因故不能完成治疗过程的消费者拿回了预付医疗费的余款。

日前,黟县消费者协会接到一张姓游客医疗消费投诉,称其因身体不适到黟县西递镇卫生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感冒引发高烧。据此,医院依照病情开具了静脉注射等医疗手段和药品,为期三天,总计费用为172元,张某一次性付清。当晚,经过治疗,其身体状况有了一定好转,但因学习原因需立刻折返回学校,无法在西递镇卫生院继续治疗,故向院方提出:要求退还余下两天的未治疗款项。西递镇卫生院表示由于已经出具发票,无法在电脑系统中进行修改并退款,于是提出张某可以将余下两天的药物带往异地继续治疗。双方协商不成产生争执,张某遂投诉至黟县消费者协会。

黟县消协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了张某的诉求后,当即陪同消费者来到西递镇卫生院,联系相关负责人,核实情况。院方负责人称,张某治疗期间,院方并无违规及诊断错误,且本单位无此类退款规定,无法接受张某的要求。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现双方争议属承揽合同中的合同解除法律问题。虽然该纠纷不属合同法定解除情形,消费者也可以要求退款,但是根据公平原则,张某应付给院方已治疗的费用。同时指出消费者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不认真考虑自身实际情况,要求解除医疗服务关系,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经过黟县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涉诉双方达成协议,西递卫生院退还张姓患者医药费111元。此次医患纠纷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黟县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近年来,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医疗体制的改革、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以及处理医患纠纷时举证责任的倒置,医患纠纷日趋增多。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一定要保管好医疗、药品发票等凭证,以便在需要时作为维权证据。 (许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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