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先行承担赔偿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车主未投保交强险,法院判决该车主在交强险限额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9月28日,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黟县宏潭乡佘溪村往宏潭方向行驶,与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徐某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徐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伤情被评定为伤残十级。本起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刘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查明,刘某系李某的雇员,接受李某的指派完工后,刘某驾驶摩托车在返回李某店中的途中发生了本起交通事故。刘某为事故车辆车主,其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经一审后上诉至市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刘某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因其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未为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故应在交强险限额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李某按主次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故此判决,徐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32104.83元,由刘某承担30134.36元,李某承担470.47元。·张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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