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回笼货款无知经理获刑
本报讯 日前,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挪用单位资金犯罪案件,被告人温某因截留挪用公司回笼货款构成挪用资金罪被一审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温某原任芜湖康奇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皖南市场部业务经理, 2003年12月至2004年11月期间,被告人温某为方便与公司结算提成款,擅自将收到的黟县众生堂药房、芜湖药材站药品经营部和黄山市徽州医药公司货款共计7320元截留挪用,未上交公司财务部门;其后,温某在转任该公司销售部驻南京办事处业务经理期间,又截留挪用业务员赵某某、邹某、裴某上交的货款计16930.5元。上述两项公司货款共计24250.50元被其挪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在任芜湖康奇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货款计24250.5元,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其案发后退出了全部赃款并在庭审中认罪,法院遂从轻作出如前判决。 (程叙强王丽记者黄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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