捞1.2斤河鱼 被判拘役五个月

安徽商报 2019-11-08 00:34 大字

本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陶伟/文 周继龙/图)记者昨日获悉,黄山市歙县法院,日前对在禁渔期捕捞河鱼的男子邵某作出一审判决。

经查:2019年4月17日晚,邵某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在昌溪乡昌溪村密川组流入昌源河的小河口处(属禁渔区),捕获鳜鱼、鲤鱼、鲫鱼等野生鱼类18条共计1.2斤。离开时被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的行为对新安江流域水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等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被告人邵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赔偿渔业资源经济损失人民币1665.86元。承担恢复渔业生态资源所需费用人民币4997.58元。另外,判令被告人邵某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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