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黄山日报 2019-03-12 05:48 大字

未提供相应服务标准法院判决健身公司退费

案情简介:徐女士向A健身公司支付9千余元学习费购买了36节课程,并交纳1年会员费成为会员。双方签订私教课程协议(格式合同),对私教课程的授课对象、授课有效期、私教安排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按照A公司服务习惯,会员入会后第一时间安排做基础体测,但A公司未给徐女士安排,且36节课应在1年会员期内完成,但3个月时间里私教小白未提供课程安排表,只为其安排了2节课程。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协议,A公司退还徐女士课程费、会员卡费。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故本案协议中“必须在有效时间内完成课程、不予退款”等内容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解除合同。A公司未安排基础体测,无法针对体测结果科学安排课程,且3个月时间只安排2节课,可认定徐女士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权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旅游景区摔一跤景区、事主均担责

案情简介:周女士等人购买门票进入J景区游玩,行至其中一景点处,由景区服务人员为其照相,照完相离开时,周女士滑倒致左脚踝受伤。景区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救护车并安排轿子将其抬到山下,由救护车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后转院进行手术。术后周女士生活无法完全自理,时过半年仍需拄拐走路,且退休返聘所从事的工作无法进行,每月直接误工损失达三千多元。经鉴定,周女士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周女士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J景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周女士各项损失共计33163元。

法官点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J景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和公共场所管理人,在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应以明示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警示。本案中,J景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虽对景区内游客易发生滑跌的景点采取了一定安全保障措施,但不足以防止危害发生,未尽到完全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周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过程中滑跌,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微信朋友圈买卖卷烟无证非法经营被判刑

案情简介:杨某、方某在没有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卷烟信息广告,并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低价购进,贩卖卷烟。杨某是方某的上层供应商,方某陆续从杨某处购进多品牌卷烟,先后转了10万余元货款给杨某。方某将低价购进的卷烟销售给梅某和苏某,收取梅某货款1000元,收取苏某货款16万余元。苏某在没有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将低价购进的多品牌卷烟在某面馆予以销售。后查获苏某和方某收货、进购的各类卷烟430.6条,价值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其中426.6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430.6条卷烟予以没收。

法官点评:近年来微商成为热门职业,但微信朋友圈并非所有东西都能卖。以香烟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有关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制度。未经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不得经营烟草批发或零售业务。本案三被告人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消费者在购买烟草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之时,应通过正当渠道,从有专营许可证的商家处购买,不可贪图便宜。

未挂牌电动四轮车撞人车辆生产厂家依法担责

案情简介:舒先生在A车行购买了M公司生产的L牌电动四轮车一辆,该车整车合格证载明“电动代步车辆”。M公司在B保险公司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后舒先生驾驶该车时刮擦并碾压到翟某,致其受伤住院治疗后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舒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翟某无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电动四轮车属机动车。经调解,舒先生赔偿翟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7万元,B保险公司赔偿舒先生13万元。后舒先生以M公司生产的L牌电动四轮车属机动车,却以电动代步车名义生产、销售,致其购车后无法办理车辆登记造成财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M公司赔偿舒先生经济损失21万余元。

法官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有两个标准,一是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二是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舒先生购买的电动车虽在车辆服务手册中明确驾驶员必须持C2以上驾照,但其名称为“电动代步车”,最高设计时速35km,且M公司为其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即向消费者明示该车为非机动车,故产品警示说明存在缺陷,此种缺陷与通常意义上产品的制造缺陷或设计缺陷无本质区别。这也严重误导了消费者购买使用,致其购车后无法办理车辆登记造成财产损失,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新轿车出现翻新痕迹退车还款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姚先生通过C中介公司向Z公司购买奥迪A4L一辆,后Z公司出具销售发票,收受姚先生购车款29.9万元,并提取奥迪A4L汽车一辆交付给姚先生。后姚先生在使用该车辆时,发现车辆存在问题,即与C中介公司联系,并开到修理厂,被告知车辆存在问题。后Z公司与姚先生为车辆问题进行沟通,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姚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C中介公司、Z公司退还购车款29.9万元,同时增加赔偿购车价款3倍金额89.7万元。经鉴定,案涉车辆前部、左前大灯部分存在维修翻新的痕迹特征,左前翼小板固定螺栓存在二次喷漆痕迹特征。

法官点评: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案中,案涉车辆从Z公司提取并由Z公司开具发票,Z公司作为车辆销售方应对案涉车辆存在的问题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服务,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产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瑕疵的举证责任”,Z公司作为经营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法院依法支持姚先生要求退车还款的诉讼请求。关于姚先生以Z公司构成欺诈、要求3倍赔偿问题,本案认定Z公司构成欺诈尚缺乏足够证据,故对姚先生要求3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网购电器未及时验货退换货困难引发纠纷

案情简介:王先生在朋友推荐下,在电视购物节目上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因电视机过大,当场拆箱验货困难,王先生看包装完好就未当面验货。后网络商家派人上门安装时发现电视机屏幕碎裂,申请退换货被拒,王先生无奈诉至法院,要求销售方七天无理由退货或换货。销售方认为,商品送达王先生手中时,客服已电话提醒其在24小时内验货,但王先生未重视错过了验货时间,且商品破碎,故拒绝退换货。经法官多次协调,商家同意换货,王先生同意撤诉。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前提在于商品完好无损,若商品有损,则适用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买方应及时验货并给予不符通知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销售不安全茶叶知情卖家需担责

案情简介:陈某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在黄山市某茶叶有限公司淘宝网经营的网店购买罐装桂花茶(每罐35克、30克两种),共计花费5947元。陈某在饮用过程中发现口感与其饮用的其他品牌桂花茶有异,后将该桂花茶送至浙江省绍兴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测,经检测该桂花茶中二氧化硫含量严重超过国家标准。经法院调解:陈某返还尚未饮用的茶叶,该茶叶公司赔偿陈某25000元。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该茶叶公司作为经营者,明知其销售的桂花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先购物后退款?都是诈骗手段!

案情简介:郭某、谢某携带苗药等廉价物品到歙县某村,采取免费发放物品等手段吸引当地群众围观,并按设定环节行骗:每人交20元现金领取礼品后,20元现金退还;交100元领取礼品后,现场抽红包返现。抽红包期间,二人故意将装有多张大额现金的红包放入抽奖箱,待一群众抽中后,以放错红包、大额红包为次日奖品为由,换成100元红包发放。取得信任后,骗子的“套路”升级:交400元现金领取礼品并发放惊喜卡一张,次日凭卡抽红包中大奖。二人收到购物款后便卷款离开,次日已无踪迹。

法官点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本案的“馅饼”实乃被告人精心设计的“陷阱”:拿小产品做诱饵,上演“购物全额退款”把戏,赢取群众信任后,售卖数百元的产品,得手后卷款潜逃。全国各地都出现过类似诈骗案件。由于农村留守老人居多,大多缺乏辨别骗局的能力,加上子女不在身边,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抛出的小诱惑蒙蔽双眼,因此,一定要多留个心眼。

无良商家销售假种子法院支持消费者维权

案情简介:2018年1至3月,休宁县Y科技推广服务部(下称“Y服务部”)通过淘宝平台从沭阳县T种子经营部(下称“T经营部”)购得前胡种子共计62斤,合计人民币3427元。试种后,Y服务部发现所购种子并非前胡种子而是防风种子,该种子后被淘宝判定为假种,T经营部作了退货处理,Y服务部要求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T经营部置之不理。Y服务部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T经营部赔偿人民币10281元。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T经营部经营者同意一次性赔偿Y服务部赔偿款6000元。

法官点评:“春播一粒种,秋收万石粮”,种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第四十六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向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

特定区域销售无碘食用盐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张某在明知黄山市境内必须食用碘盐的情况下,仍多次以每50公斤50元至65元不等的价格,出售12余吨无碘盐给他人用于食品加工,致无碘盐流入食用市场,足以造成食源性疾病(碘缺乏病)。法院审理后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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