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挖山取土 执行恢复原状

黄山日报 2018-09-05 07:55 大字

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邓某却于2017年4月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歙县王村镇某山场内挖山取土,改变林地用途,面积600余平方米。

邓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歙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邓某处以罚款6460元,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邓某于2017年4月14日缴纳罚款6460元,但在法定期限内未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人歙县林业局经催告后,向歙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该院审查,决定对歙县林业局作出的上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执行中,承办法官深感保护生态环境责任重大,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严厉批评邓某的行政违法行为,并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还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等方面说理说法。最后被执行人心悦诚服,承诺一个月内完成退耕还林,邓某在15天内履行义务,并得到申请执行人歙县林业局的验收通过。至此,退耕还林恢复林地事项全部完成,案件顺利执结。

·洪声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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