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一男子被罚7200元

黄山晨刊 2018-09-04 08:09 大字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近日,歙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夜巡行动中,查获一起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男子鲍某六被处行政罚款7200元。

近日,歙县绍濂乡和平村的鲍某六骑着摩托车,携带矿灯、尼龙网袋等物品,摸黑来到歙县长陔乡南源村东方红组村庄附近,从水沟里徒手捕捉了18只蛙类野生动物。后在骑车返家途中被歙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认定,鲍某六捕捉的18只野生动物是“石鸡”,为自然环境中生长的,学名棘胸蛙,属于两栖纲无尾目蛙科,属安徽省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也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三有”动物。调查清楚后,办案民警驱车来到一处溪沟边,将这18只野生“石鸡”重新放归大自然。

经查,男子鲍某六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属实。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没收其猎捕工具矿灯1只、尼龙网袋1只,并处猎获物价值4倍的罚款计人民币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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