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令》未送达执行款赶快交

黄山晨刊 2018-05-18 11:22 大字

5月9日,迫于歙县法院一份未送达的《搜查令》,被执行人叶某主动到该院缴纳执行款20000余元。

申请人宋某今年80岁,年前因赡养纠纷诉讼至该院,媳妇叶某被判决支付赡养费20000余元。判决生效后,叶某未履行。“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开展以来,该院把涉民生案件执行摆在重要位置。依据宋某申请,法官依法向叶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叶某主动履行,但多次交涉无果。据前期摸排,叶某有隐匿财产可能,该院决定5月9日下午到叶某家搜查。干警制定详尽执行预案,开出“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以来首份《搜查令》,请当地干部最后一次做叶某思想工作,村干部旁敲侧击地提醒法院会采用拘留、罚款或搜查等组合措施。叶某迫于法律强制力,当天下午将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

据了解,《搜查令》是人民法院对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时使用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采取搜查措施,应由院长签发搜查令,且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第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三、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汪朝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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