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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鉴定结果不同无法定案歙县法院依法通知两家鉴定人出庭作证

皖江晚报 2018-01-08 12:17 大字

本报消息记者赵天彪通讯员曹玲报道1月7日,记者从黄山市歙县法院获悉,该院在审理任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均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为此,该法院依法通知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两家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这也是该院审理的首例两家鉴定人出庭作证案件。

据了解,家住黄山市歙县的任某向法院起诉称刘某向其借款20余万元并出具借条,刘某对此予以否认,并提出对借条中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经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倾向于不是刘某所写,任某撤回起诉;后任某又向法院起诉,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签名为刘某所写。

“面对这两份不同的鉴定结果,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依法通知了鉴定人出庭作证。”据该案件承办法官介绍,在庭审过程中,鉴定人能够更好地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并对鉴定的技术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阐述。通过鉴定人的解释说明,案件事实更加清楚,有助于审判人员更好地理解专业问题,并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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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法院可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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