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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肇祸拘役并处罚金

黄山晨刊 2017-05-19 14:21 大字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近日,屯溪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决被告人凌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了解,现年26岁的男子凌某系歙县人,从事汽车修理工作。去年8月29日4时40分许,凌某酒后驾小型轿车,沿屯溪区屯光大道由市区往歙县行驶,至屠宰场路段时撞到横过道路的行人郑某。经安徽诚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凌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49.17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凌某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事发后,被告人凌某驾车驶离一段距离后又返回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陪同伤者至市人民医院,并让其朋友胡某留在现场帮忙报警,后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代为垫付被害人郑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凌某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凌某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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