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不改获刑并处罚金
□ 张正宏
晨刊讯 3月7日上午,歙县法院依法当庭宣判,被告人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系吸毒人员,2016年1月至7月多次在歙县县城贩***,还多次租车前往芜湖购***运回歙县。2016年7月26日晚10点左右,徐某在行经歙县东收费站时被民警拦截,从其租用的面包车内查获白色晶状物一包,计32.3958克。经鉴定,该晶状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从重处罚。考虑到其自身吸食毒品及查获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等情节,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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