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大代表:政府购买服务强化物业管理
□ 记者 方伟
晨刊讯 在近日召开的歙县“两会”上,该县人大代表呼吁政府购买社区公共服务,进一步加强小区物业管理。
张敏等5位代表介绍,随着政府城市管理工作重心逐渐下移,一些原来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承担的许多社会和服务职能逐渐趋向社会化,分离到社区。同时,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大量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流动人员进入社区,许多“单位人”转为“社会人”,使社区承担的任务越来越繁重。在职能转换中,原先承担职能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并没有相应让出财政投入。“据我们统计,歙县城市社区事项指导目录(试行)明确规定了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和协助协商事务达项,而在社区具体事务操作中,徽城镇所辖个社区居委会要承担民政、计生、人社、住建、公安、司法等个部门近余项为民服务事项。”他们认为,这种状况一方面使社区承担了太多政府职能,工作呈行政化倾向,社区自治形同虚设;另一方面,社区工作者疲于应付,投入党建工作的精力较少,无精力思谋社区服务。这其中,社区财力、物力匮乏的情况已成突出问题。人员配备不足、资金投入不够、管辖内容过多,影响社区建设。
为此,他们提交《关于政府购买社区公共服务的建议》,呼吁由政府购买社区公共服务,凡有专项业务经费和专项收入的部门需社区居委会协助工作时,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向社区拨付相应工作经费补贴。将原来由政府相关部门直接办理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采取项目委托、契约管理、费随事转方式,交给社区完成,并根据社区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同时,公共服务事项种类繁多、性质各异,要认真梳理自身职责任务,明确政府必须直接提供和可以购买提供的服务项目,将那些能交给社区来做且能做好的公共服务项目拿出来,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畴,交社区来做。
江世文等5位表则认为,目前社区物业管理存在部分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佳、部分业主公共责任意识淡薄、开发商遗留问题加重物业矛盾、物业公司与业主间缺乏有力的沟通平台等问题,导致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他们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尽快研究出台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以约束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业主、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加大行业监管力度,行业主管部门、社区居委会应履行好对物业公司监管职责,受理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投诉,及时制止物业公司违法违约行为;提高公共责任意识,政府相关部门可多措并举,帮助业主树立“花钱买服务”意识,争做文明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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