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法不容判处拘役没商量
□ 佘 法
晨刊讯 赵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日前被歙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2013年11月28日,赵某儿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歙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时判决赵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钱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万余元,赵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仅支付赔偿款4000元。因赵某拒不执行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歙县法院分别于2014年3月10日和2014年10月8日依法对赵某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2014年10月,经调解,赵某与钱某达成口头赔偿协议,承诺于2015年元旦前支付钱某2.5万元。但期限届满后,赵某未履行赔偿义务。更让钱某生气的是,2014年10月,赵某因家中老宅破旧不堪,通过自筹款项及向亲属、朋友借款等方式筹借人民币16万余元,拆建老宅。该房产经专业测绘、评估,总面积达234.60平方米,价值21万余元。“有钱造楼房,却没钱赔偿?”钱某再次向有关部门报案。2015年12月,赵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在诉讼中,赵某与钱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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