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偷熟人钱财被处罚金八千
歙县一男子利用熟人身份多次盗窃,歙县法院近日依法审结此案,以胡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5年1月8日,胡某到朋友曹某家吃饭,趁曹某不备,将客厅桌子抽屉内的金戒指盗走,后被曹某发现。次日,胡某将金戒指退还。2015年6月初,胡某在江某家做工期间,趁江某不备,从其家中盗走现金400元及“真石”油漆桶3只、两包软中华香烟、两包阳光利群香烟。2015年6月18日,胡某在姚某家做工时,将卧室内的两包黑松香烟和550元现金盗走。2015年6月20日,胡某到歙县璜田村某商店购物,趁老板不备,将柜台内一条软利群香烟盗走。经鉴定,胡某窃取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719.44元。东窗事发后,胡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款赃物已全部退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胡某自动投案,积极退赃,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柯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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