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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爱犬不是合法财产

安徽法制报 2016-09-06 00:00 大字

近日,歙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家犬受到伤害而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官明确告知犬主“你的爱犬不是合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法官耐心解读法律规定,使犬主深受教育。犬主欣然撤回了起诉。

2016年春节过后,歙县徽城镇居民王某花了200元钱从市场买来一条狗,经过几个月的精心养护,小狗毛丰膘足,很是可爱。不幸的是,8月初的一天,他的宝贝狗遭遇了车祸,死了。王某很伤心,第二天拦住了肇事的小货车,要求驾驶员李某给说法。相持不下,李某报了110。因为意见分歧,民警引导双方通过诉讼解决。王某很快向法院递交诉状,主张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3000元。

承办该案的法官通过电话很快与李某取得联系,进行调解。但李某却一肚子的委屈。李某辩称,王某未对狗采取必要措施,让狗在道路上乱跑,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事故导致其车辆受损,事故责任在王某;王某无理取闹拦车,还造成了他的运营损失。李某不仅不愿赔偿,还准备提起反诉。

小官司大民生,法官一边掌握诉辩主张,一边阅卷寻求化解纠纷的方法。法官发现,卷宗里并无证据证明王某养狗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带着问题,法官在审判管理系统中检索出《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城市(含县城)及其近邻区、新兴工业区、游览区、港口和机场周围禁止养犬”。就是说,王某的狗不是合法财产,这意味着王某的诉求没有法律支持。

法官向王某释明了该项法律规定,并告知公民合法的财产才受法律保护,合法财产是指公民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财产就是财产,还有这些个说法。”王某听出了兴趣,“官司打不打不要紧,关键是学到了东西。 ”王某同时还对李某的心情表示理解。 ·叶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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