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签“同音字” 欲规避债务 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判还
本报消息记者赵天彪通讯员程艳报道 好心借钱,没想到借款人耍起了花招,企图用同音字蒙混过关,以规避债务。6月15日,记者从歙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案,法院在查明被告人真实情况后,依法判决被告赵某归还钱款。
据了解,歙县的张某与赵某在城区做生意时相识,2015年4月1日,赵某做起茶叶生意,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款2000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今借到张某人民币2000元(贰仟圆),借款人:赵兵”。之后,赵某因生意需要,于2015年5月13日再次向张某借款2500元,出具借条,写明“今借到张某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圆)。借款人:赵兵”。
赵某承诺茶叶生意结束后,就将借款归还于张某,但茶叶生意结束后,赵某并未依约归还借款。张某曾多次催讨,赵某却以欠条上“赵兵”非真名“赵宾”一直推诿。
张某索要无果,遂起诉至法院。法院查明,“赵宾”是其身份证上的名字,与借条上的“赵兵”系同一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提交的借条、短信往来复印件等证明足以认定被告赵某借款的事实。原、被告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可依法随时请求返还。故法院支持原告诉讼,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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