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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性病仍卖淫获刑还要罚金

黄山晨刊 2016-04-11 14:34 大字

□ 朝 亮

晨刊讯 日前,歙县法院审结一起传播性病案件,53岁的被告人陈某因犯传播性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陈某被诊断患有梅毒性病,其后一直在治疗中。陈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性病,仍于2015年7月7日上午和10月10日下午,先后两次在其租住处卖淫,均被当场查获。经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陈某两次卖淫时TP抗体均呈阳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陈某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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