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主动履责消费者申请撤诉 在歙县法院的调解下,一起消费纠纷圆满解决
针对一起消费者维权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歙县法院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消费者得到了满意答复。日前,记者从歙县法院了解到,消费者刘先生已申请撤回起诉,做到案结事了。
超市卖中药消费者投诉
2015年10月4日,来歙县出差的刘先生在该县某超市购买远甜牌“绞股蓝”1袋,消费13.91元。经查,绞股蓝不在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中,在中国药典2010版第一部中,绞股蓝属于中药。因此,刘先生认为超市将绞股蓝作为普通食品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刘先生向当地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举报投诉,要求退回投诉举报人货款13.91元,并赔偿1000元;赔偿投诉举报人因申诉而产生的交通费、打印费、误工费12315元;依法立案查处并奖励投诉举报人;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等。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刘先生投诉举报后,对超市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随后作出没收绞股蓝10袋和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书面告知了刘先生。但刘先生认为,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未组织调解也未终止调解的行为违法,遂提起行政复议。歙县人民政府审查后,作出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刘先生随后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消费者申请撤诉
3·15来临之际,歙县法院召集两被告单位进行沟通,指出问题的症结:消费者的投诉举报信有多种诉求,包括投诉、举报、行政奖励、保护知情权等,故应分类处理。对于刘先生的举报,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超市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等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但对于刘先生的投诉,即消费者与经营者间的民事权益争议,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却未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向行政机关投诉。行政机关应根据《工商行政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规定,从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应当组织调解;对于当事人拒绝调解、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及调解不成等情形,可以终止调解。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组织调解,也未告知终止调解,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问题。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了该意见,迅速行动,召集刘先生与超市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先生对赔偿结果很满意,申请撤诉。
本报记者赵天彪通讯员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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