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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账目已清”法院驳回诉求

黄山晨刊 2015-12-28 15:02 大字

□ 方钦源 李美蓉

晨刊讯 经常往来的生意伙伴却因对一张载明“账目已清”的收条理解产生分歧而对簿公堂。近日,歙县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2012年9月,江某、程某、吴某合伙承建一公路建设工程,与凌某签订提供水泥6000吨的供货合同。之后,凌某通过某建材销售公司分批交付了水泥。2013年7月,双方结账,江某等人尚欠凌某货款28.2万元。但当凌某催讨时,江某等人以曾抽检到凌某交付的水泥数量不足,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为由,拒绝支付该款。随后,经中间人斡旋,江某等人又支付凌某16万元,凌某当即出具收条,载明“账目已清”。2015年5月26日,凌某以账目核对清楚而非货款已付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江某等人支付剩余货款12.2万元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对收条上“账目已清”的理解问题。正因双方对凌某供货过程中是否构成违约及责任承担事宜产生经济纠葛在先,凌某应江某等人要求,在出具收到16万元货款收条的同时载明“账目已清”,目的是避免日后再生争端,在情在理,该收条真实性双方并无异议。因此,“账目已清”应理解为双方货款已结清,更符合当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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