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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房产去哪儿了

安徽法制报 2015-11-04 12:22 大字

同居多年一朝纷飞,我的房产去哪儿了?日前,歙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期间财产纠纷案件,汪某因举证不能,无法从“妻子”叶某那里得到同居期间的房产份额。

叶某与汪某原本都是有家室的人,双方在外务工期间产生感情,叶某于2010年2月2日与前夫离婚、汪某紧随其后与前妻离婚,双方均离婚后正式开始同居。叶某称自己于2012年5月20日,以首付60000元,余款按揭的方式购得一套房产,该房产总价169082元,以个人名义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并顺利地拿到了房地产权证。双方同居期间对房产的产权份额没有任何约定。拿到房屋钥匙后“夫妻”俩忙忙碌碌开始装修,双方都投入装修经费。装修完毕后两人在该房屋内居住。可是好景不长,彼此的性格、为人等缺陷开始令双方都不满。 2015年6月,叶某以“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为由,要求与汪某分手,并要求其从同居的房屋内搬走,未果,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排除妨害。诉讼期间,汪某提出反诉,称同居期间的房屋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因为自己当时没有离婚,所以房产只能登记在叶某名下,并且出了大部分首付款,按揭还款也一起还了30000多元,装修、家具购置投入得更多,要求叶某返还购房款、装修费、房产增值等合计157559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叶某出示了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地产权证等,以证明房屋的所有权为单独所有。汪某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只是声称自己有大量的投入。按照法律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有约定的应当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是共有财产,可是直到庭审结束时汪某都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法院对汪某的诉求未予支持。经过法庭调解,叶某一次性补偿汪某50000元后,汪某从同居的房产内搬出。 ·汪朝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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