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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莽汉”乘黑欲行不轨孕妇机智应对终脱身

黄山晨刊 2015-10-12 15:22 大字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晚间,男子王某尾随一名独行女子至相对僻静路口,从后面突然抱住该女子拖拽至绿化带处,欲抢钱且行不轨,好在女子机智应对,谎称让对方去开房,然后趁机求助路人终于脱身。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此前,歙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的一审判决生效。

2014年10月22日晚10时许,歙县43岁的制砖工王某在街上闲逛,行至徽城镇一家超市附近的马路上,遇见一名女子独自行走,便尾随其后欲伺机抢钱。结果,在行至城区百花路一相对僻静路段,王某突然从身后抱住该女子刘某,并强行将其拖拽至绿化带处,摁倒在地,在其身上摸寻财物。女子刘某极力反抗,但因身体有孕,力气较小而一时未能挣脱。危急时刻,刘某冷静应对,谎称到宾馆去开房,这才骗得王某罢手。随后,王某从地上捡起刘某的手提包,并拉住刘某往百花大桥方向行走。途中,刘某发现路边一辆轿车上有人,便趁王某不备,夺回自己的手提包,跑到该车边向驾驶员徐先生求助。不料,王某随即又将刘某装有钱物的手提包抢走。经歙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3020元。

案发后,王某被歙县警方迅速抓获归案,到案后,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刘某9000元。另悉,经安徽天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一审歙县法院依法判处其实刑后,王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不过,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王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加之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等,据此,确认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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