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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先斩后奏私分父母房产

安徽法制报 2015-08-20 12:33 大字

两个儿子签订协议,擅自分割了母亲的房产,但母亲不予认可。七旬母亲因此被儿子告上了法庭。近日,歙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儿子的诉讼请求,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凌姓母亲今年78周岁,系歙县某村村民,膝下有两儿两女,两个儿子排行老二老三。老人的丈夫于1998年去世。 1999年3月,两个儿子签订《房产分配协定》,将父母1987年建造的房屋和1984年建造的平房进行分配,约定大儿子分得前边新屋,小儿子分得后边平房,姐妹俩也在场,并在该协议上签字。 2011年,大儿子经申请获得了其“分得”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小儿子在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时,母亲不予支持,未提交房屋原始登记资料。为此,小儿子颇为不满。今年6月8日,小儿子以母亲推诿行为妨碍其行使财产所有权为由,一纸诉状将母亲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房产分配协定》中分得的房屋属其所有。

据悉,今年四月份,老人才与四子女打了赡养纠纷官司,主要想告的就是小儿子。老人五月份才收到小儿子依据判决书支付的500元生活费,六月份就收到了小儿子告她的案件传票,成了被告。老人答辩时,强调了两点,一是他们子女签订协议时,她不在场,二是小儿子未尽到赡养义务,她保留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大儿子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他答辩称财产是父母的,父母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因为老人的答辩,小儿子出具了支付父亲丧葬费、支付母亲生活费收条等证据材料,证明自己对父母已经尽了赡养义务。但老人质证时否定了他的证明目的。

歙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讼争房屋系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两儿子签订《房产分配协定》分割房产,老人既未签字,又当庭明确表示不认可,儿子的行为系擅自处分老人的财产权利。因此,该《房产分配协定》对老人没有约束力,遂依法作出了老人胜诉的判决。 ·叶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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