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蟾蜍被判罚金10000元
歙县籍居民陈某在野外捕捉了100只蟾蜍打算食用。可让他后悔的是,俗称“癞蛤蟆”的蟾蜍,竟然是“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因犯非法狩猎罪, 4月23日,陈某被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罚金10000元。
陈某听说癞蛤蟆营养价值高,可以防癌、治哮喘等病, 2月7日上午,便开着车来到某水库周围,徒手捉了大约20多斤装在网兜里。随后,陈某开车将癞蛤蟆带回了哥哥的小吃店。正当陈某宰杀准备食用时,歙县森林公安民警接到群众举报,赶到陈某哥哥店中,当场查获陈某捕捉的癞蛤蟆活体67只,死体33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所猎捕的“癞蛤蟆”为中华蟾蜍,属受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2月10日,公安查获的“癞蛤蟆”活体67只已被全部放生。法庭上,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猎捕受国家保护的有益的“三有”野生动物,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汪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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