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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无事故现场矢量计算巧断案

黄山晨刊 2015-04-20 19:54 大字

□ 叶国强

晨刊讯 近日,歙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时,通过计算分析事故车距、速度、时间三者的关系,科学认定事故车辆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并依法判决承保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88010.8元。

去年6月3日清晨,凌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母亲姚某,从歙县新溪口出发去武阳卖鱼,中途与汪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交会,摩托车倒地,姚某受伤。凌某未带手机,以为母亲身体无碍。汪某从后视镜看见摩托车倒地,以为与自己无关,没停车。双方均驾车驶离现场,没有报警。当日10点30分,姚某被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肋骨骨折”,凌某才到武阳派出所报案。歙县交通管理大队通过道口监控数据,很快锁定事故货车,但因无事故现场、未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姚某伤情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伤残八级。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姚某的损害结果与事故车辆有无关联。姚某认为,车祸发生后,汪某驾车离去,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存在严重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在强制险责任范围内担责。汪某与保险公司认为,两车交会后,摩托车才倒地,彼此无碰撞、无刮擦,所以姚某的伤与汪某车辆及驾驶行为无关联,保险公司不可能为一起与承保车辆没有关系的事故承担责任。法庭调取交警部门案件卷宗,结合其它证据,认定事发当时,摩托车速度约为30码,货车速度约20码,摩托车摔倒时与货车相距20米左右。由此得出,两车相遇时的合速度为50码,折合13.9米/秒。依此计算出从两车相遇到摩托车摔倒,其间仅过了1.5秒。两车交会,其中一车瞬间倒地,该院认为交会车辆相互间存在关联,并释明这种关联虽没具体表现形式,但可认知其客观存在。据此,该院认定汪某的货车与姚某的人身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遂作出上述判决。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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