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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內不悔改再诈骗从重处罚

黄山晨刊 2015-03-16 20:06 大字

□ 郑润祥

晨刊讯 近日,歙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

汪某系木工,曾因诈骗罪被判缓刑。2014年5月,汪某向柯某借5000元钱,表示等端午节发工资就还。然而端午节过后,汪某却未能还款。汪某得知柯某想要承包工程,便称自己认识很多大老板,能帮助柯某,还称等包到工程后愿和柯某一起做。取得柯某信任后,汪某便以请老板吃饭、唱歌为由,从柯某处借得活动经费6万余元。没过多久,汪某承诺能包到的工程都已“花落他家”。至此,柯某感觉上当受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汪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前后罪实行数罪并罚,且前后两罪均系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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