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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离异母亲定制“逗留式”、“看望式”歙县法院探索探望新方式

黄山晨刊 2015-01-14 20:23 大字

□ 叶国强

晨刊讯 1月9日,歙县法院对一起探视权纠纷案公开宣判,为诉讼原告汪女士定制“逗留式”和“看望式”两种行使探望权方式,并在判决书中作出明确解释。该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审判委员会专委张周龙介绍,离异母亲如何探望孩子,目前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该案的审理是黄山市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有益尝试,具有广泛指导意义。

2007年1月,汪女士与朱先生登记结婚,2008年2月婚生子出生。2011年12月,两人离婚。协议离婚时,粗心的父母只是明确了儿子由朱先生抚养,但就如何探望儿子的问题并未涉及。目前,这对父母各自再婚,赴沪务工。为探望儿子,双方起了纷争,看子心切的汪女士提起民事诉讼。庭审中,法官着重围绕探望方式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引导双方正确处理行使抚养权和探望权的关系,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双方充分发表意见,但并未达成一致。庭审第二天,歙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探望的时间及方式首先由当事人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根据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该院对汪女士与朱先生在庭审中就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和方式问题所表达的意见给予充分考虑,选取双方意见的交集予以支持,以促进探望与协助探望的实际实现,保障探望效果。该院依法确定汪女士采用“逗留式”和“看望式”两种方式探望儿子,其中逗留式每年3次,看望式每年2次。

该院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对逗留式探望方式作出明确解释:逗留式探望是指经双方协商,在朱先生协助下,由汪女士将儿子接走,与之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并按约定时间由汪女士将儿子送回的探望方式。该院就看望式探望方式也作出明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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