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会所消费拒当天付款一男子获刑11个月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男子酒后在休闲会所消费后拒不当天付款,引发互殴,民警赶到现场劝止时仍不罢手,还对民警动粗,致包括民警在内的2人受了轻微伤。日前,黄山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
方某今年44岁,系歙县人。今年5月6日晚,方某与几名朋友到黄山区汤口镇寨西一家饭店喝酒、吃饭。餐后,方某邀请朋友到休闲会所K歌,至当夜11时许,其他朋友相继离开包厢,仅剩下方某与一名服务员在跳舞。此刻,朋友谢某来会所找到他,并一同下楼到一楼大厅,会所总台的服务员问2人谁结账,并告知需付费用720元。方某及谢某以价格太高为由,拒绝当天付款,要求次日再来付款,并径直走出大门。会所员工金某、杜某等没有答应,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方某、谢某2人殴打并追逐金某等人又进了一楼大厅,会所负责人朱某闻讯赶到,并拦住方某等人。在朱某拒绝方某次日付款的要求后,方某等即围殴朱某,双方又相互厮打起来。
当夜11时15分,辖区汤口派出所民警徐某、吴某出警到了现场,表明身份并要求双方停止殴斗,未果。即便在使用催泪瓦斯后,方某、谢某等仍旧拒绝配合,且辱骂并阻挠民警执行公务,出警记录仪、警棍、催泪瓦斯等也被人夺下,方某甚至用拳头击打了2名民警的脸部几下,直到其他民警赶来才稳控住了现场。殴斗中,造成2人不同程度受伤。后经鉴定,会所负责人朱某、民警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黄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酒后滋事,随意追逐、殴打他人,并袭扰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方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方某悉数赔偿了被害人朱某的经济损失及该会所被毁的财物,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依法酌情对方某从轻处罚,予以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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