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起纠纷“线路牌”失踪
歙县法院审理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判决曹某返还方某客车“线路牌”,曹某上诉。近日,经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判决维持原判。
2013年12月10日下午,方某发现“歙县-上海”的客运班车“线路牌”和附卡不翼而飞,造成客车无法营运。报警后,曹某承认拿走了“线路牌”和附卡,但拒绝返还,为此,方某诉至法院。
一审查明,方某承包了“歙县-上海”Jxxxxx客运班线的营运,后方某将30%的股份转让给曹某、将65%的股份转让给程某,但仍以方某的名义承包该客车的营运路线。因经营意见不一,三人发生了纠纷,曹某一气之下独自将客车的“线路牌”和附卡取走,方某多次催讨,曹某拒不归还。
一审认为,方某承包车辆的运营线路合法有效。方某、曹某及程某合伙经营后,方某与黄山某长运有限公司的客运班线承包关系并未改变。线路牌及附卡是该车正常运营的标识,曹某取走线路牌及附卡的行为,影响了该车的正常运营,侵犯了原告承包运营线路的民事权益,故曹某应承担返还原物的民事侵权责任。
·张周龙 江颖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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