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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倒腾土地牟利男子获刑并处罚金

黄山晨刊 2014-09-22 21:01 大字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一外地男子张某在歙县桂林将购得的农户土地,单独或伙同他人建地基或建房出售,从中获利92万余元。近日,歙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据了解,现年58岁的男子张某系浙江瑞安市人,小学文化。2010年,张某通过熟人杜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从歙县桂林镇吴川村扒山坞的农户周某等人手中购买了承包的水田,后建成一个地基,并以14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居民程某。张某获利12万余元。2011年,张某伙同杜某购买了桂林镇吴川村忠塘处项某的一处承包水田,建成了3套房屋,后将其中2套房屋分别以35万余元、33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居民王某、潘某。这笔“业务”,张某伙同他人共获利32万余元。到2013年,张某准备大干一番,遂伙同他人以房屋、地基抵土地价格的方式,取得了桂林镇吴川村杨树桥处村民单某家的一块土地,这一次共建了7套房屋和一个地基,后将其中3套出售,又伙同他人获利48万余元。不过,该案发生后,张某于今年4月9日到歙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期间主动退出了数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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