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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服务对象好处费一科长犯受贿罪

黄山晨刊 2014-06-16 21:30 大字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陈某是一单位的科长,没两年就要退休了,却因非法收受服务对象的1万元好处费犯受贿罪。鉴于陈某主动承认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退缴了全部赃款,黄山区法院日前以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她退出的1万元赃款被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现年53岁的被告人陈某原系歙县一单位的科长,享受副主任科员待遇。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在担任该单位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2012年春节前,收受歙县一家畜牧良种养殖场刘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据为己有。东窗事发后,刘某作为证人声称,他送给陈某的1万元好处费,是为了感谢她在项目上给予的帮忙和关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服务对象给予的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接到检察机关调查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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