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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致死亡共饮人难脱干系

黄山晨刊 2014-05-05 21:43 大字

□ 陈怀洲

晨刊讯 近日,江某某、谢某某、程某某、汪某、徐某某同在歙县经济开发区某公司工作,下班后约了开发区另一公司的凌某某、曾某、余某同到KTV唱歌,后俞某某也加入其中,大家喝酒唱歌。

其间,徐某某、凌某某、俞某某因开车没有喝酒。至晚上9点多,徐某某先行离开。其余人一直玩到半夜12点多,准备分乘凌某某、俞某某的车回公司附近,但江某某执意要骑摩托车回歙县的家。谢某某等人劝江某某晚上喝酒就不要骑车回家了,可以住公司宿舍,但江某某不听。俞某某等人不放心,驾车跟在江某某后面。后江某某骑车翻下河滩,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江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32.57㎜/100ml。因协商不成,江某某父母将上述一起娱乐的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4万余元。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尤其是成年公民饮酒,法律也不禁止多人共饮。江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酒后驾驶摩托车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但其不听劝阻,坚持酒后驾车回家而发生事故致死,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共同参与娱乐的朋友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者对其酒后驾车未能有效劝阻,可判定各人有一定过错。据此,法院依法进行调解,原告获得起诉标的额10%的赔偿,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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