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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押金能否要回?

黄山晨刊 2014-02-24 22:07 大字

□ 记者 姚大盛 

说事

歙县的胡师傅说,这几年自己一直都在浙江省杭州市的一家交通运输公司打工,主要是帮别人开车。招聘来的时候公司说要交4000元押金,后来公司在开具押金条子时,项目栏并未注明收取的是押金,写的却是安全行车激励金4000元。今年1月,由于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自己出了交通事故,感觉打击不小。现在自己不想再开车了,打算回黄山打工。可由于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现在走人,胡师傅担心公司会不答应,并且还担心这4000元押金要不回来。

拉理

市民邵先生就此表示,关于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抵押金的问题,劳动部1995年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当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所以,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和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守法。邵先生认为胡师傅缴纳的这4000元,尽管其单位写的是安全行车激励奖金,但实际上就是押金,在胡先生正式辞职时,应该予以退还。当事人胡师傅却认为,公司在办理录用关系至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声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是驾驶员,存在安全上的不确定因素,必须收取一定的安全行车激励金,“我觉得这是公司借以降低公司损失的由头,但这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4000元押金是应该退还给我的。”

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的程东风律师却不这么认为,毕竟这家公司给胡师傅开具的“押金”收据内容为安全行车激励金,也就是说根据该笔“押金”的性质,可认为如果胡师傅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可以拿这笔款项优先赔偿。假如胡师傅行车时未发生过任何交通事故,通过诉讼拿回这笔钱的概率还是比较大的。至于胡师傅何时提出辞职申请,他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企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者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违法违约行为等情况的,劳动者可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者可无条件解除合同;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劳动者也可解除合同,只不过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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