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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偷窃四百五获刑八月罚两千

黄山日报 2013-09-10 12:23 大字

四次在凌晨爬窗进入小吃店,共盗得450余元现金。近日,屯溪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1月20日凌晨2点,被告人吴某在屯溪某小吃一条街爬窗进入一家小吃店实施盗窃,在该小吃店内未偷得任何财物。于是砸开玻璃,推倒货架,钻入隔壁小吃店盗得现金300余元及少量食物后逃离现场。

此后的六天里,被告人吴某每隔一天,前后三次都在凌晨到该小吃一条街,采取爬窗方式到多家小吃店盗取钱财,一次盗得10余元,两次分别盗得70余元。以上前后四次共盗取450余元现金。

被告人吴某,男,1985年生,歙县人,2011年11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在被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认定为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陈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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