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真姓名照样被判刑
歙县讯 日前,歙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不讲真实姓名的盗窃犯“陈小红”(自报名)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这是歙县公安局办理的首起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的盗窃案。
2012年4月2日晚,歙县徽城镇中和街72号胡某家中被盗现金5万余元。通过侦查,发现一名叫“陈小红”的男子与视频监控录像上出现的嫌疑人体貌特征吻合。5月29日,“陈小红”在安庆被抓获。经审讯,“陈小红”对在歙县中和街盗窃5万余元现金以及在休宁等地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拒不讲其真实姓名。
侦查终结后,歙县公安局以其自报姓名“陈小红”移送起诉,不讲真实姓名照样被定罪判刑。
(方永锋洪凎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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