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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十九块五被判拘役五月

黄山日报 2012-08-28 14:57 大字

8月14日,歙县法院依法对一起入户盗窃案当庭作出宣判,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3月26日,歙县岔口镇村民张某见周家村村民吴某家中无人,遂起盗窃歹念。张进入吴家二楼,强行撞开卧室门,从床头柜抽屉盗得现金19.5元,被吴某发现并抓获。主审该案的沈法官介绍,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的一种具体情形,有数额或者次数要求,即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三次,才能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安徽省“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000元以上。执法实践中,入户盗窃或扒窃行为人常因盗窃金额未及盗窃罪的立案标准,而打击不力。为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对盗窃罪的构成作出新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数额较大不再是盗窃罪唯一的构成要件,入户盗窃、扒窃等行为将被依法追究刑责。就是说,入户盗窃行为人,哪怕一分钱的财物没偷到,也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 

·吴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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