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自身过失摔伤定作人选任过错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该法条,歙县法院近日对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定作人被认定存在“选任”过错,承担了10%的赔偿责任,赔偿承揽人因自身损害造成的损失95763.04元。
修建雨棚:老板摔下致残
2007年,歙县徽城镇旸村的江克迅即租用店面房,经营铁制品加工制作。江妻吴卫红得知同镇居民余建华需在墙院内搭建雨棚后,即与余妻李娟娟达成口头协议,由江为余制作安装雨棚。2010年11月30日上午,江克迅夫妇带着电焊机等工具,到余家安装制作好的铁制雨棚。因木梯没带,江克迅就拿余家屋内的木梯使用,妻子吴卫红负责帮忙扶梯并充当助手。 11时30分左右,雨棚基本安装完毕。下木梯过程中,江一脚踩空,后脑着地,当即昏迷。事故发生后,江被送往医院抢救。经安徽清风司法鉴定所鉴定,江的颅脑损伤为伤残一级(属于植物状态),护理级别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江因此造成各种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957630.42元。吴卫红认为,丈夫受雇于余家安装雨棚,所造成人身损害,应当由余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余家夫妇不想安装个雨棚会带来如此大的灾祸,只认为自己与江家只是简单的买卖关系,不应有任何责任。相持不下,吴卫红选择了向法院起诉。
市民热议:谁还敢接受“上门”服务
2011年8月22日,吴卫红代理丈夫把东家余建华夫妇告上了歙县法院。案件审理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该不该承担责任的问题上。不料这起并非复杂的案件却在当地市民中产生了热议。
王小园是歙县新安江畔的农村女青年,去年只身来到县城,开了“缘缘酒楼”。了解本案后,她认为,这完全是江克迅的责任,如果判余家赔偿,今后谁还敢接受上门服务?
10年前,就在县城经营铝合金门窗的王立强则认为,安全问题应该自己注意,不应由余家担责。
法院判决:选任过错适当担责
歙县法院审理认为,吴卫红和丈夫江克迅按余家的要求,为余家制作安装铁制雨棚,工作时间自行安排,不受监督和制约;安装完毕后,余家根据工作成果结算报酬,因此双方之间构成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吴卫红以雇佣关系起诉,要求余家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不符合本案法律特征,依法不予支持。在承揽过程中,吴卫红丈夫江克迅造成自身损害后果,依法应由承揽人自己承担。但本案中,承揽人开设铁制品加工制作业务,未经工商登记,未取得从业资质,故余家选任吴卫红和江克迅制作安装雨棚,有一定过失。因此,对吴卫红丈夫江克迅的损害后果亦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考虑案件实际情况以及社会效果,法院依法认定余家承担10%的赔偿比例,其他损失则由吴卫红自行承担。
宣判后,吴卫红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本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叶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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