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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不改依法从重处罚

黄山日报 2011-09-25 15:57 大字

短短六天之内就盗窃财物12万余元挥霍。日前,屯溪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八个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十年零二个月。 

2011年3月1至7日,被告人金某、程某多次在屯溪区、歙县利用撬碎汽车玻璃或利用被害人汽车车门未锁的便利,盗窃他人汽车及车内物品;同时利用撬卷闸门盗窃公司及商店内物品,总价值高达1280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程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某在未满十八岁时因犯盗窃罪被二次判刑,具有犯罪前科,依法从重处罚。·方筱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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