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休宁法院对朱某安等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公开宣判。7月21日上午,休宁县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朱某安、汪某有等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进行公开宣判。
案情回顾:1999年被告人朱某安、汪某有共同实施持械聚众斗殴,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二人被休宁法院判处刑罚。朱某安、汪某有刑满释放后,自2008年以来,多次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敲诈勒索、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为获取非法利益,朱某安、汪某有又纠集被告人汪某良、项某辉等人在休宁县海阳镇、商山镇的高速、高铁建设工程中以殴打、恐吓等手段强揽高铁、高速施工工程中的桶料运输、砂石供应等业务,逞强斗狠,欺压百姓,形成了以朱某安、汪某有为纠集者,汪某良、项某辉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安、汪某有、汪某良、项某辉随意殴打他人,朱某安、汪某有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汪某有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他们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朱某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本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安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汪某有、汪某良、项某辉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一年和十一个月;被告人朱某安、汪某有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万元,依法上缴国库。该案判决已生效。
·裴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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