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中人 诚信代名词

华西都市报 2019-09-01 09:26 大字

乾隆50年(1785)十一月初十日,刘氏出售产业的地契上,15个中人的签名。

道光23年(1843)九月初四日,苏国禄与妻子萧氏出售产业的契约中,书写该契约的是萧氏。

1936年5月18日,李小山签订的字据中,有“硬保头利人”字样。

嘉庆11年(1806)十月二十二日,薛廷桢出售产业的契约中,代笔人是薛廷桢的儿子薛如琮。

作为社会见证人的统称中人,根据其在交易中具体履行的功能,可以分为中介人、见证人、记录人、担保人四大类别。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留存下来的档案文书中,对中介人的称呼很多,常见的有中证、中人、中证人、引进、引进中人、在场中人、执事人、经手人、引进人、说合引进、引中、原中、凭中人、在场等。有的中介人由于还是契约签字的见证人,所以,署名二者并列,如引进中证人、凭中证人、引进中证等。

罕见 一份契约15个中人

乾隆27年(1762)十一月二十四日,刘明奇父子将坐落在华阳县三甲七支赖家店的一份田地出售,“先尽房族四邻人等,无人承买”,找到“凭中人”说合,最终卖给了刘元兴。

在这件土地契约中,中人有刘松才、黄世爵、李其宗、刘永贵、蒋世虎、晋铨、刘钟7人。

这不算多的,中人最多的一桩土地交易,人数多达15个。

乾隆50年(1785)十一月初十日,刘氏与侄子刘嘉禄、儿子刘嘉耀、孙子刘章善,在将田地房产出售的土地契约中写道,“先尽族邻,无人承买”,转而找到中人说合,找到洪元孚买下。

在这件契约的末尾,中人签字画押的有洪元达、洪元珍、欧世德、薛贤瑞、阳应斌、薛清瑞、薛廷桢、罗希中、邹廷煜、刘绍洲、罗万亿、吴荣华、罗大伸、洪开华、洪开勋,一共15人。

从其他契约文书中可以发现,一桩交易的成功,中介人至少有两个,上10人的也不少见。

为什么一桩土地交易中,会出现多个中介人参与的情况?中介人的功能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提供担保。在交易额巨大的土地买卖中,买卖双方都很慎重,卖方担心卖出去后收不到钱,买方担心买下来后收不到地,甚至今后惹上官司,双方都存在忌惮心理,互相防备着。

这时,中人就必须得发挥信誉担保的作用,向卖方担保一定能收到钱,向买方担保一定能收到地并且今后不会惹事端。但在大额交易中,单个的中人,其担保力度有限,必须有多个中人一起担保,买卖双方才可能放下心来,最终使得交易成功。

既然是中介人,交易成功了肯定是要收取一定费用的,这与现在的中介是一样的性质。至于中介费最终如何分配到人头,就看每个人的贡献如何了。

在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留存的契约文书中,基本上没写明对中介人的酬劳,只有少数几件在契约中写了费用。

咸丰3年(1853)六月十一日,冯树亭、冯荫亭兄弟叔侄等在把田地房产卖给毛卫汀的契约中写道,“卖主画字银四十两。”

这桩交易总额为1780两白银,中介费高达40两,相当于当时一亩多水田的价格,算是比较高的。

在江南一带的土地契约中,有一些契约也写明了对中人的酬谢情况。

安徽休宁县的一件土地契约中写道:“给中人礼二两二钱。”这件契约上,有两名中人,如果他们平分的话,每人各得1.1两白银。按当地习俗,“契约成立后,由买主给与酬金(花红)”,中介费是买主单方面给的,可见买主的负担是较重的。这正好与成都的习俗相反,成都是卖主给中介费。

分类 在场中证与地邻见证人

从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留存下来的契约文书中署名的情况来看,见证人大致可以分为3类。

第一类,以见、证来泛指。最常见的称谓是在场人、在证人、在场中证、在场见证人、证人、见人、见证人、在场证人、在场作证人等。

这里的“在场中证”,应该就是身兼中介人和见证人双重职责的人的统称。这在旧时民间土地交易中是较为常见的,这种人在当地面子较大,有一定的社会威望,大家都信服他。

第二类,以出售的田地周围邻居这些具体的人物来称谓,如地邻、田邻、边邻、邻人、四邻、邻友、邻佑、界邻、邻、邻证、中邻、中证地邻、界证、乡佑等。光绪4年(1878)五月二十五日,陈国炳一家将70多亩水田卖给李得三的契约中写道:“其界东与陈、何二姓田坎边为界,南有河外一股与魏姓河心为界,西与汪姓田边为界,北与陈、刘、叶三姓田边为界。四至分明,毫无紊乱……坐宅右边墙垣外脚与陈姓田边为界,宅后田边水沟一道,余水叶、陈二姓接水灌溉……”这件契约中的田邻有何永兴、陈于喜、汪全位、叶怀盛。与契约中涉及的地界、住宅、灌溉诸姓相比,除魏姓、刘姓地邻没来,这4人就是其中涉及的四姓地邻。

其次,因为田地换新主人了,新主人今后将与这些邻居经常打交道,大家熟络一下,加深一下友邻感情。

再次,如果今后因为田间地头出现纠纷,这么多邻居在契约上签字画押,可以作为书面凭证:“当初大家都说好了的,为什么要反悔?”从而会遭到舆论的指责,使买主处于有利的一面。

从另一方面来说,解读这些称谓,可以看到居住在交易田地、房屋等周边的邻居,大多是交易双方或某一方的熟人。让他们成为见证人,正是熟人社会处事的一种惯例或习俗。

第三类,移民组织等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如会首等,成为见证人。

这类人成为见证人,主要出现在自然人将土地卖给社会民间组织的土地契约中。

嘉庆7年(1802)九月二十八日,蔡良英与儿子蔡世明、蔡世德在将华阳县东门外三甲十八支冯家沟的一块水田卖给天后宫新罗氏文昌会的土地契约中,出现了执事人罗碧乾、会证刘汉璋、吴世泽、朱文殿、邱学升、朱文洲的名字。

可以推测,这个罗碧乾,应该是福建移民修建的会馆天后宫的执事,其身份所具有的权威性,让他来做见证人,是很合适的。会证5人,应该是文昌会中的骨干人员,在当地也有一定的威望。

同时,这件土地契约中,还有邻佑6人、中证人两人、蔡良英的母亲蔡王氏、堂弟蔡良辅。这些与卖主关系熟络的人充当见证人,与执事人、会证充当的见证人,相互形成了一个有效的见证链,在法律逻辑上是完备的。

通俗地说,事后不管哪一方要挑起纠纷,另一方都会以见证人的身份站出来进行驳斥和谴责,平息争端,从而发挥中人的调解功能。

见证 每一件契约注明记录人

介绍了中介人、见证人后,我们来说说中人的第三类:记录人。

记录人大多只承担记录任务,其称谓有书契人、代字、代笔、笔、代笔人、代书、代书人、代字人、依口代书人等。少数记录者还承担了证人的职责,叫代笔中证。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档案编研负责人胡开全说,在土地交易中,文本写作也就是书写土地契约的内容,是很重要的一环。每一件契约,要注明是谁写的。旧时,传统农村社会教育普及程度极为低下,很多人不识字,甚至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本该签字的地方,都用画“十”字或“○”来代替。所以,担任契约记录人的人,一般是有一定文化程度,并且在当地有一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的人。这个人,还得具备一个条件:品性好,声誉好。

可以试想一下:在买卖双方甚至中人、地邻等都是大字不识一个的文盲的情况下,只有记录人是识字的,如果此人被卖方或买方收买,或者偏袒某一方,他在书写契约时,完全可以埋下一些“地雷”,或者故意将契约写得不公平。事后,某一方拿着契约去找另一方纠缠,即使最终闹成打官司,因为契约本身就不公平,那判决结果自然就会不公平了。所以,契约中要写明记录人是谁,也是一种诚信的担保。

嘉庆11年(1806)十月二十二日,薛廷桢在把田地房产卖给张汝纯的土地契约中,“代笔”的,是薛廷桢的儿子薛如琮。

道光23年(1843)九月初四日,苏国禄与妻子萧氏在将华阳县三甲青龙埂的田地卖给苏邦贤的契约中,书写该契约的人,是萧氏。

这件契约,也是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留存的契约文书中,唯一一件由卖方女主人亲自书写的。从行文和字句来看,契约逻辑清晰,层次分明,无错别字,显示出萧氏的文化程度并不低。

当然,这桩土地交易是苏氏家族内部成员的买卖。我们在此前说苏氏家族时就介绍过,苏氏家族一向重视耕读传家,族人以博取功名为荣,在当地具有较高的地位。

这个萧氏,应该是一个中等人家的女子,少女时代读过书,有一定文化水平。按旧时门当户对的婚姻观念,她嫁入苏家,成为苏国禄的妻子。只不过后来苏国禄不善经营,导致家道中落,无奈之下只得卖地。

如果买卖双方无人能写或无人想写,那就要找一个双方都信得过或在当地有较高信誉度的人来执笔。

执笔人把契约文本写好后,要当众朗读一遍,让交易双方和中人们从中“挑刺”,直到大家都觉得没问题为止,然后一起画押确认,不准反悔。

可靠 借贷双方信得过的做担保人

担保人主要出现在租佃和借贷中,这与现在借贷合同中需要出现担保人的性质是一样的,都是为防止日后出现纠纷,至少还有担保人负责,以确保被借方的利益不受到损失。

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留存的档案文书中,通过统计,担保人一共有13种称谓。

以“硬”开头的有9种:硬保还钱人、硬保人、硬保还银人、硬保头利人、硬保头利钱人、硬保还头利人、硬保还头利钱人、硬保头还利银人、硬保还银等。此外,还有负责人(相当于保人)、负责保谷人、保佃人、担保佃客无事人等。

那么,这里的“硬”是什么意思呢?为什么要在担保人前面缀上“硬”字?

这个“硬”字,要还原到四川话的语境中来理解,当然,它在普通话中,也有与四川话基本上一致的意思:可靠的,强有力的。

那么,硬保的含义,就是可靠的、强有力的保证或保人,或者说是有身份、有地位且能说得起话的保人。

这样的担保人,是值得信任的人,一旦担保的事情出了问题,找他,绝不会有问题,他会负责把问题解决好。

1935年正月初六日,叶维福“请保凭证”,租佃到谢利森在龙泉驿大桥沟的田产房屋。契约中特别注明:“恐客家(叶维福)有不法等情事,均有(由)保佃人是问。此系主客双方甘愿。恐口无凭,立佃约一纸为据。”

文尾的“担保佃客无事人”,是谢光裕,也是这件租佃契约的记录人。从这件契约的文字书写情况来看,谢光裕应该是一个比较有文化水平的人,书写工整漂亮,有较好的书写功底,他在当地也算是一个有身份、有地位的人了。他出面给叶维福做担保人,值得谢利森信赖。

1941年农历八月二十日,游天润租佃到游本毛老太婆的田产房屋,在契约中写道:“其谷现因天年多变,易生他辩,当请保谷人负责,以免纠纷。”

这里的“负责保谷人”是游传瑶。这件契约中涉及到佃农游天润和地主游本毛老太婆,都姓游,负责保谷人又叫游传瑶,这意味着,大家都是熟人,说不定还都是游姓家族族人。

游传瑶应该是游姓家族中地位比较高且有威望、说得起话的人,他出面做担保,能保证游本毛老太婆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失,让老太婆感到放心。

在借贷收据文书中,担保人出现的频率就很多了,而且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1927年4月12日,周本松向李树山借铜钱10千文,每年对期利钱为1500文。

“照算随年,不拘远近,头利照算,一并相还,不得短少分文。若有短少,一力有(由)硬保人佃出还清,不得言。”

这件借贷收据的硬保还钱人为周李氏。这个周李氏,从她的称谓可以看出,她娘家是姓李的,嫁到了周家,按照习惯,被称为周李氏。

而这个借贷行为中,借方为周本松,被借方叫李树山,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周本松是周李氏在周家的族人,李树山是周李氏在娘家的族人,周李氏作为双方借贷行为的中间人,所以出面做了担保。

1938年9月22日,李臣根向李树山借260元银元,每年对期以两分行息。算下来的话,一年的利息就该52元银元。

“头利算清,一并楚给,不得少欠。如有少欠,一力有(由)硬保人实问头利还清,不得异言。”硬保还头利银人为李臣友。

借款人为李臣根,硬保人为李臣友,从名字来看,应该是亲兄弟或堂兄弟。

与现在的借贷合同担保人不同的是,在旧时熟人社会中,担保人大多是借贷双方都熟悉的人,只有这样才信得过,才会放心。

否则的话,找一个被借方不认识的人来做担保人,万一出现纠纷,到哪里去找担保人来兑现承诺呢?

中人的特别功能是调解纠纷

中人的功能还有一项是调解,也就是在交易出现纠纷时,中人要站出来协调双方的利益诉求,解决问题。

契约签订后,其权益随即发生了改变,由此会带来很多后续问题,如所买土地、山林、田地上还会有后续的收益或债务问题,虽然签订契约时会详细说明这些情况的解决办法,但有时也会出现赖账或其他违约行为,这就要求中人出面解决此类纠纷,维护契约的权威性和法律的公正性。

在田产交易中,很多当事人为了逃税,常常不去官府过户、不办理官府的红契,只是私下签订白契。

这样导致的后果是,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不敢轻易到官府去告状,因为到官府打官司,就意味着不但要补交偷漏的契税,还要受到没收田产和杖责的惩罚。当事人为免于官府的责罚,纠纷的解决几乎全部依赖中人。

道光23年(1843),巴县人何定阳向李国禄兄弟租佃土地耕种,交了押佃银60两。第二年,何定阳退佃,向李国禄兄弟讨还押佃银。

但是,李氏兄弟因为负债太多,没有银子退还给何定阳。这时,当时的中人任昆山就出面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李氏兄弟卖掉田宅,退还了何定阳的押佃银。此事得到圆满解决,中人任昆山的调解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又如苏邦珍、苏邦奇兄弟因为苏邦珍的水田经常被苏邦奇的堰塘淹没,两兄弟发生矛盾,影响亲情关系。

在族人的劝说和调解下,苏邦珍把水田卖给了苏邦奇。这里的族人就充当了中人的角色,履行了调解的功能。

因为在交易后经常发生这种纠纷,所以,后来的一些契约,就详细规定了过水的问题。这也可以说是中人在实际操作中积累下来的经验教训,对完善契约起到了重要作用。

嘉庆12年(1807)冬月十六日,陈胡氏与4个儿子把田地房产卖给苏氏兄弟的父亲苏定贵,但陈家保留了两穴窖地(预留下来的阴地)没卖,规定“不得估卖(强行买卖之意)与苏姓”。

13年后,陈家找到中人,想把那两穴窖地卖给苏家。苏定贵此时已经去世,苏氏兄弟不愿买,两家人闹得不愉快,告到县衙打官司。

这时,中人发挥调解功能,跑来劝说苏氏兄弟。最终,苏氏兄弟以80两银子买下了这两穴窖地,这个官司也就“庭外和解”了。

可以想象,如果没有中人的调解,民间的这类纠纷将会更多。

封面新闻记者黄勇

特别鸣谢: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

图片均由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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