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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

黄山日报 2014-05-30 11:37 大字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范围。“营改增”以后,电信业纳税人不再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征收机关由地方税务局改为国家税务局。为保证黄山市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本通告所称电信业“营改增”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税率和征收率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二)计税公式。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电信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申报

上述电信业“营改增”纳税人在2014年6月份纳税申报期仍到地方税务局进行营业税(税款所属期为5月份)纳税申报;自2014年7月份(税款所属期为6月份)始到所属国家税务局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地方各税仍到所属地方税务局进行申报。

四、发票领购

电信业“营改增”纳税人自2014年6月1日起,可以开具在国家税务局领购的各类发票;在原所属地方税务局领购的发票,2014年9月1日前可继续使用;第一次领购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需凭原地方税务局发票缴销单。

五、代开发票

电信业营改增纳税人自2014年6月1日起,提供应税服务需代开发票的,可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代开发票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见各地办税服务厅公告,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或登录国税网站查询了解。

六、黄山市及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办公地点及咨询电话

黄山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屯溪区长干东路168号)

2315494 2315424

屯溪个体经济服务发展中心(屯溪区跃进路2-26号)

2587033 2587035

徽州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徽州区滨河北路3号)

3583912 3583910

黄山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黄山区北海北路)

8538542 8533501

歙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歙县徽城镇新安路56号)

6512717 6516893

休宁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休宁县海阳镇率水东路15号)

7532111 7532112

祁门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祁门县过境公路旁)

4512597 4510544

黟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黟县碧阳大道)

5525711 5525719

特此通告。

黄山市营改增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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