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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查处的部分涉烟违法刑事案件

黄山日报 2013-03-15 14:23 大字

一、休宁县“6·19”无证经营案件

2012年6月19日,休宁县烟草专卖局以专项行动为契机,一举捣毁俞某位于休宁某地的无证经营卷烟窝点,当场查获30个品牌违规卷烟484.2条,涉案卷烟货值金额6万余元,相关证据若干。经公安部门深入调查,自2011年以来,俞某多次非法购进各种卷烟用于经营,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涉案金额达22万余元。该案于2012年9月25日开庭审理,被告人俞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歙县“6·20”非法收购案件

2012年6月20日,歙县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成功截获嫌疑车辆,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查获非法收购卷烟400余条,涉案金额13.9万余元,因涉案金额较大,烟草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经查,该案件当事人黄某从江苏、山东、河南等地,收购倒卖各地紧俏卷烟,非法经营数额达23.7万元,从中牟取非法利益。2013年2月7日,歙县人民法院对黄某涉嫌非法经营卷烟案公开宣判,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屯溪区“10·10”无证批发案件

2012年10月10日,屯溪分局专卖执法人员接举报对屯溪区某食品销售公司进行检查,当场在其柜台、仓库内查获涉嫌未在当地批发企业进货卷烟“时代熊猫”等高档卷烟112条,案值10万余元,证据若干。经查,自2012年元月份以来,嫌疑人李某多次往返宁波、黄山之间非法经营、无证批发卷烟以从中牟取利益,涉案金额达24万余元。2013年3月8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警示:以上几起涉烟刑事案件,当事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擅自经营国家专卖的烟草专卖品,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是违法行为,最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涉烟非法经营犯罪的主要形式有: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经营卷烟等烟草专卖品;超越烟草专卖部门许可的范围经营卷烟等烟草专卖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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