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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生根”群众心

黄山日报 2012-12-21 14:38 大字

12月14日上午,休宁县鹤城乡农民方某带着房屋产权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来到县公证处。公证处办证大厅里挤满了人,他走进一列队伍,耐心排队等候。

不久前,因病情加重医治无效,方某的父亲不幸离世,留下一套120多平方米的房子。根据继承法的有关条款,方某的奶奶、方某的母亲及方某本人均属于第一继承人,同时享有该房子的继承权。不过,在对房子归属进行协商的过程中,方某的奶奶表示放弃权益,同意房子归方某的母亲所有。协商期间,县公证处的公证员曾多次上门,核实有关情况。在征得奶奶同意后,方某来到公证处将协商的结果作一最终的司法证明,并拿取“公证书”。

在休宁县,像方某这样,对发生的民事关系采用公证方式预防纠纷的做法越来越被人们接受。据统计,去年,该县公证处办理各类公证4000余件。作为一项非诉讼的法律手段,公证制度在休宁县群众心中普遍“生根”。

今年6月,因经营不善,借款人胡某一时无力偿还到期了的90万元银行贷款,银行多次催促,均无结果。好在之前银行与胡某就该借款合同办理过公证。在此情况下,银行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处置抵押物。

“在审批时,我们了解到债务人胡某不是故意不归还,而是一时有困难,我们建议银行暂缓申请强制执行,由公证处来调解。”休宁县司法局副局长、公证处主任余平安介绍说。

在征得银行同意后,余平安和同事一连十余次上门做工作,向胡某及家人讲清强制执行的利害关系,经多次劝说,胡某自愿自己处置抵押物;与此同时,余平安又利用休息时间协助胡某多次联系,寻找买家。最终,胡某与买受人达成协议,胡某一次性偿还借款并支付了利息。调解过程前后只用了一个星期。

“如果通过强制执行,债务人必须承担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费,势必会增加债务人的经济负担;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还须通过公告评估拍卖等程序,势必增加银行不良贷款的时间,这对双方都不是最好的选择。”余平安分析道。

案例的成功调解不仅平衡了当事双方的权益,也为公证处赢得了声誉。“之后该银行的每一笔‘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都到我们公证处办理公证书。”余平安说。

凭借良好的公信力,休宁县公证处近些年证源拓展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除了传统的业务领域和近年来不断增多的房地产公证业务外,新近拓展的其他业务已经占到业务总量的60%以上,证源延伸至林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资产处置、农村信贷、旧城改造征地拆迁、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等诸多领域。

·胡利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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