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动态※电梯故障致人受伤工商调解终获赔偿
7月11日,休宁县工商局经过积极调解,成功解决了一起消费者因商场电梯故障造成身体受伤的纠纷。
2012年4月30日晚,消费者应女士到某商场购物,乘坐电梯时,因突然断电电梯停运致其摔倒,造成左手胳膊骨折。商场工作人员将应女士送至休宁县人民医院治疗,因应女士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其儿女与商场进行交涉后,时任店长同意,一并给予医疗护理费3000元(医疗费480元,治疗期间护理费2520元)。后因商场人事变动,在应女士治疗完成之后,商场仅同意支付医疗费480元,拒绝赔付护理费2520元。应女士的儿女和商场多次协商未果后,来到了休宁县工商局申诉。
休宁县工商局接到申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予以调查。经过调查,应女士所述情况属实。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或者环境;存在危险因素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第五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商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承担消费者的医疗费和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经过休宁县工商局工作人员的宣传和教育,最终商场同意了最初达成的协议,赔付了消费者医疗护理费3000元整。消费者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本案是休宁县工商局今年以来受理的第二起因老年人乘坐电梯摔伤引起的消费纠纷案。在此,工商机关再次提醒消费者:不要让孩子、老人单独乘扶梯,要有监护人看护;不要在乘扶梯时看书读报或是看手机等便携式阅读器;不要踩在黄色安全警示线以及两个梯级相连的部位;不要在扶梯上走或跑,以免摔倒或跌落扶梯发生危险;不要在扶梯进出口处逗留;不要蹲坐在梯级踏板上,随身携带手提袋等不要放在梯级踏板或手扶带上;不要逆行、攀爬、玩耍、倚靠或争抢上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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