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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自身监督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黄山日报 2012-02-06 15:34 大字

□ 姚勤

近年来,休宁县检察院重视内部监督制度的建设,不断查摆自我监督中的不足,全面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构建了一整套环环相扣、相互制衡、职责清晰、运行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体系,推动了队伍建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了法律监督的公信力,保障了执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规范与强化以办案为主线的内部监督机制,突出对检察执法活动的监督。 

(一)加强和规范对线索及初查的监督,形成受案和查案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举报中心将初查线索及时分流到相应的自侦部门。对举报中心分流到自侦部门的案件线索,自侦部门应及时初查,并将初查、立案的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中心,并说明成案情况或不成案的原因。举报中心对分流的线索,尤其是重要线索要加强跟踪监督,及时催办,并将查处情况答复举报人。 

(二)加强和规范对自侦案件立案活动的监督,建立线索反馈复核机制。自侦部门对已经立案的,应当将立案情况和简要案情通知侦查监督部门,以便侦查监督部门开展监督。对不立案的案件应将不立案的意见和初查案卷移送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进行复核。对被害人认为侦查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向检察院提出控告的,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并审查。

(三)加强和规范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实现监督、引导的有机结合。一是开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如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参加自侦部门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共同研究侦查方案,提出侦查建议,引导侦查部门全面、及时、准确搜集和固定证据。二是审查决定逮捕,保证相互制约。侦查部门在侦查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向侦查监督部门提请逮捕,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后提出是否逮捕的意见。对逮捕决定的执行情况,自侦部门应告知侦查监督部门。三是审查其他强制措施及撤案决定等事项。对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加强审查,发现错误或违法及时予以纠正。对拟作出撤案决定的,侦查部门应通知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后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四)加强和规范审查批捕、起诉环节的监督,形成制约的双向性。自侦部门对侦查监督部门的逮捕决定和撤案的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侦查监督部门应及时答复。自侦部门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公诉部门提请复议,公诉部门亦应及时答复,认为有错误的报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规范与强化以队伍建设为主线的内部监督机制,突出对检察执法干警的监督。

(一)加强对执法办案领导行为的监督,完善各种决策工作规则。一是完善检委会议事制度,明确检察长及检委会的研究决定案件、事项的范围,充分发挥检委会集体决策的作用,加强对检察长的监督。二是发挥检察长办公会、党组会、民主生活会的作用,加强领导之间的监督制约。 

(二)加强对执法办案干警的监督,完善各类监督措施。实行案前教育、案中检查、案后总结的监督措施。首先,对在办案中可能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加强案前的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干警公正执法和廉洁的自觉性。其次,根据各个部门反馈的线索和信息,重点检查干警有无滥用职权、违反办案程序、办案纪律的情况。最后,案件办结后,对办案的过程、程序、遵守办案纪律情况做出评议。 

(三)加强对干警的综合量化考核,完善调控、激励措施。结合工作实际,将个人考核与科室考核、个人素质与工作业绩、办案疏漏与违法违纪等结合起来,对干警进行综合评价,从而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增强各监督环节工作的自觉性,最大发挥工作效能。 

(四)加强对办案干警的廉政监督,建立与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沟通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反贪、控申、反渎、民行等部门的办案采取走访、座谈,向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搜集情况等形式,对干警有无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有问题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举报中心、各科室发现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也可以向本院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情节的轻重做出相应的警告、诫勉谈话或其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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