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形式不规范 讨要工钱少一万
近日,休宁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方诉请要求支付的工程款是24225元,最后原告作了较大的让步,少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
本案原告之所以同意调解且做了较大让步,与他自己提交的证据———欠条的形式不规范、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有关。2008年10月6日,鲍某某与朱某签订了《渭桥乡寅口村级公路协议书》,约定:朱某将渭桥乡寅口村级公路部分路段的建设工程包给鲍某施工,施工路面单价每平方为11.5元。工程款施工结束春节前一次性付清。2009年元月21日,朱某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在由鲍某书写具领了92500元工程款的实为“领条”的“欠条”上签名。该份欠条实质是鲍某从朱某处领取工程款的领条,以该份证据到法院维权,在形式上有瑕疵,证明力也明显不足,所以在法院组织双方调解的过程中,原告鲍某对调解态度积极,并做了较大的让步,只要求被告朱某支付工程款14000元,从而使得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昔日的合作伙伴握手言和。 余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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