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公告
汪冬晖(现住休宁县海阳镇农民新村二村一栋一单元202室):因你于2010年04月26日16时许殴打了残疾人宋爱萍,休宁县公安局依法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处罚。但你一直外出地址不详,且多次寻找联系不上,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特向你公告送达休公(海阳)行决字【2010】第18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休宁县公安局领取本决定书并接受处罚,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山市公安局或休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治安案件中涉及的民事争议,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休宁县公安局
201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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