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定祁门红茶争议商标无效 池州黄山两地祁门红茶商标纷争尘埃落定

皖江晚报 2018-11-02 09:48 大字

本报消息记者纪良发报道11月1日,记者从池州工商质监局获悉,围绕着祁门红茶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问题,池州、黄山两地一直纷争不息(本报对此曾多次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祁门红茶协会的再审申请。至此,历时14年的祁红商标纷争终于尘埃落定。

围绕着“产区覆盖范围”之争,历时十几年的“祁门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之争此前曾引发各界广泛关注。2004年9月,黄山市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祁门红茶及图”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产区范围仅限于祁门县内。2008年商标初审公告后,位于池州境内的安徽国润茶业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认为“祁门红茶”的产区覆盖范围并不仅仅是“祁门县所辖行政区域内”,还应包括“池州石台、东至以及黄山黟县等地”。

此后,黄山、池州方面进行了一场历时长久的商标战。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的裁定,祁门红茶协会表示不服,后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不构成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国润公司后又诉至北京高院,二审法院采纳了国润公司的上诉意见:对于这种限定范围不准确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依法不应予以注册,“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北京高院的二审本是终审判决,但祁门红茶协会并不甘心这样的结果,之后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的再审申请。至此,这场历时14年的祁红商标纷争终于落幕。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规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申请书中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范围、所示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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